为查案偷装GPS 反被判有罪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队士官长王X洋为查缉私烟,将GPS卫星定位追踪器偷装货车底盘,监看货车行踪被控妨害秘密,获不起诉,被害人不服声请交付审判,法官改判有罪定谳。

 
判决书指出,王X洋因查获萧姓男子驾驶车身印有某公司字样的货车载运私烟,为查缉该公司名下车辆有无走私情形,2014年6月28日擅自将一部GPS卫星定位追踪器装设在该公司名下、由陈姓男子使用的货车底盘,窃录该货车行踪等信息,7天后王男取回追踪器时,被陈男察觉报警提告。
 
检方认为,王X洋基于办案需要装设GPS不违法,不予起诉,再议也驳回;陈姓男子不服于是声请交付审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视同起诉。
  
王X洋辩称,他是为查缉私烟而装设,并无妨害秘密犯意,取得信息也未侵害对方隐私,由于所属单位人力有限,只好以GPS卫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监,用意在侦查犯罪,有正当理由,应不构成妨害秘密罪。
 
不过,高雄地院审理认为,刑法妨害秘密罪保护的是人民免于身心伤害的身体权,以及行动自由、生活私密领域不受侵扰的自由与个人资料自主权,其中生活私密领域不受侵扰的自由及个人资料自主权,更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法官认为,车辆上路行迹与驾驶或乘客活动,通常应被认定为不希望公开其个人行踪,属妨害秘密罪规范的「非公开活动」,认定犯后态度尚可,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2年。
 
检方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王X洋具公务员身分应加重其刑,改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确定。
 
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办案有许多手法,例如监听、跟监等方式,装GPS定位器已侵犯宪法保障民众隐私权,所辩不可采。
  
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不允许私自在他人车上安装GPS,尤其是那些想要通过GPS来获取他人行踪,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目的更是如此,这是违法犯罪行为。GPS定位器只适用于自己或企业车队管理上哦,要认真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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