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主拖欠按揭贷款,拆掉GPS定位器被判刑

 湖北人孙某,十多年前贷款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因为未按期限还款,担保人合肥中建公司将他告上法庭。然而孙某为了逃避还款甚至拆掉挖掘机上的GPS,在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被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9月17日,孙某被肥西县法院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2007年7月12日,孙某从合肥中建公司湖北恩施分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总价47.8万元。孙首付9.56万元,余下38.24万元由中建公司为其担保向湖北省光大银行按揭。可直到按揭期限到期孙某始终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作为担保人的中建公司为其垫付贷款37万余元。随后中建公司将其与孙某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至肥西县法院。2010年11月16日,肥西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孙某向合肥中建公司清偿贷款37.17万元及违约金5万余元。可是,判决生效后,孙某仍然不还钱。肥西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发现,孙某根本就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孙某于2007年购买挖掘机以来,采取了多种方法逃避履行还款义务。在2008年时,孙某为了不让合肥中建公司找到他,甚至指使该挖掘机驾驶员将挖掘机上的GPS定位装置拆除,以逃避归还按揭款义务。至案发时孙一直未将GPS定位装置复原。
 
2012年1月8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孙仍然是采取多种方法藏匿、转移财产,致判决无法执行。同年5月至10月间,孙先后承接湖北省恩施聚成置业公司劳务工程、重庆市路桥公司劳务工程,其银行账户因此获得200余万元的进账。然而孙某却并没有想要还款的意愿,而是将所有款项转移用于他处,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若罔闻。
 
当年11月,孙某在法院多次要其偿还所欠款项时,写下一份内容为“我保证在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本金、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总计53万元,否则所有民事、刑事责任由我承担”的保证书。然而即便是写了保证书,孙某却依然是阳奉阴违,迟迟不实际履行。甚至在肥西县法院执行员赶赴孙某所在地的湖北利川市对孙执行该案时,孙某明明就在利川却谎称在六盘水做工程,还是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同年12月,肥西县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今年5月21日,孙某在其原籍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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